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,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海洋牧場建設系列批示指示精神,根據《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<關于開展國家級海洋牧場示范區創建工作的通知>》(農辦漁〔2023〕9號)等文件要求,加強我市國家級海洋牧場示范區管理,規范示范區建設,充分發揮示范區典型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,結合我市實際,市海洋發展和漁業局起草了《關于加強國家級海洋牧場示范區監督管理的意見》,現向社會公眾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。公眾可以在2023年10月20日前,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:hyjcsk@yt.shandong.cn,請在郵件主題中注明“《關于加強國家級海洋牧場示范區監督管理的意見》征求意見”,聯系電話:6920012。
一、起草背景
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,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海洋牧場建設系列批示指示精神,根據《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<關于開展國家級海洋牧場示范區創建工作的通知>》(農辦漁〔2023〕9號)等文件要求,為加強我市國家級海洋牧場示范區(以下簡稱示范區)管理,規范示范區建設,充分發揮示范區典型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,制定本意見。
二、主要內容
《意見》立足于實際業務需求和工作的可操作性,將國家、省關于國家級海洋牧場管理要求進一步細化充實到《意見》里。有關主要內容說明如下:
第一條明確職責。對各級主管部門的職責進行規定。
第二條申報條件。從選址、自然條件、功能定位等方面對申報條件進行規定。
第三條項目儲備。提出了儲備庫建設要求。
第四條材料提交。詳細說明申報材料需提交申報書、綜合考察報告、示范區建設規劃等內容。
第五條資格審核。明確各級主管部門對示范區儲備庫資格審核要求。
第六條組織上報。明確年度上報程序。
第七條項目實施。明確要求建設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項目法人制、招投標制、監理制、合同制等“四制”管理。
第八條日常監管。明確項目建設單位、各級漁業主管部門監管責任。
第九條資金監管。明確資金監管要求。
第十條檔案管理。建立可核查可追溯的檔案管理制度。
第十一條項目自驗。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資金正式下達的兩年內完成項目,由區市漁業主管部門及時組織自驗。
第十二條項目初驗。市海洋發展和漁業局組織專家初步驗收。
第十三條責任追究。明確各類問題責任追究方式。
第十四條運營管理。項目完工交付后,保證海洋牧場功能正常發揮。
三、下步工作
市海洋發展和漁業局將加快《意見》出臺,做好全市國家級海洋牧場示范區監督管理工作,推動示范區健康有序發展。
2023年10月6 至 2023年10月20日,煙臺市海洋發展和漁業局按照相關規定在政府網站、部門網站發布《關于公開征求<關于加強國家級海洋牧場示范區監督管理的意見>意見的公告》,面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。期間未收到任何意見和建議。再次,衷心感謝社會各界對我局的關注和支持。
煙臺市海洋發展和漁業局
2023年10月23日